证监会(SFC)宣布,对德银(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38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违反多项监管规定,包括向客户多收管理费,错误地分配产品风险评级,及没有在若干研究报告中披露投资银行业务关系。
证监会的纪律行动源自多项针对德银在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作出的自行汇报而展开的调查。
调查发现,德银向客户多收各种费用,在2015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不同时段:
(1)德银因其流程存在漏洞及在执行上有所失误,故没有对39个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帐户采用与客户协定的经折减管理费率,以致这些帐户被多收管理费;
(2)德银因采用「固定」利率而对392项浮动利率债务工具作出错误估值,继而影响客户帐户的投资组合估值,以致92名客户被多收托管费及管理费,原因是这些费用是基於投资组合的估值而计算的;及
(3)由於外部供应商疏忽,加上德银没有设立适当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外部供应商及时更新基金价格,故德银在发给233名客户的月结单中,高估或低估了16只私募股权基金及三只房地产基金的价值,以致32名客户被多收托管费,原因是该费用是基於有关基金的估值而计算的。
德银因上述问题而合共向客户多收约3,900万元的费用。
证监会亦发现,德银没有在研究报告中披露投资银行业务关系。在2014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发布的261份个股公司报告及1,590份行业报告中,没有披露其与多家香港上市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原因是其研究披露系统没有将若干投资银行服务的委托纳入考量。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德银错误地分配产品风险评级。德银在2012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错误地对40只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分配较低的产品风险评级,令93名客户及265宗交易受到影响。在对40只ETF应用了正确的产品风险评级後,十宗交易被识别到有风险错配的情况,当中的产品风险水平高於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监於上述调查结果,证监会认为德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确保向其客户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确保其研究报告符合披露规定;及遵守一切适用於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最佳利益。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德银已进行审查,以识别有关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及范围;德银在发现有关违规行为後,已对该等问题作出补救,并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德银已向受影响的客户退还多收的费用;德银的违规行为属无心之失,并无涉及蓄意或故意作出失当行为的情况;及德银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并且接受该会的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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